公司起名冲突,公司起名怎么能不冲突

2023-10-17崇庆运势网热度: 4215

关于企业起名怎样界定是否重复

你好!
烟台 名称与 济南 名称不会冲突。企业名称要核准的关键词是字号(如“万科”)和行业(如“物业管理”)。
另外,大品牌一般都会有品牌保护政策的,比如你要注册 “小蒙牛”, 工商是不会批准的。

注册了公司,请问取名与内地的公司名字重名了会有影响吗?

您好,我来为您说明一下注册了公司以后,取名与内地的公司重名了的相关问题。

一、公司可以跟内地公司同名吗?

注册公司后,有不少客户会问到这样一个问题:注册公司跟内地公司同名的话,会不会有什么法律冲突?

注册公司跟深圳注册公司同名的情况并不少见,投资者在注册公司时,只要所取公司名称在没有登记,查询结果显示没人注册,其都是可以注册的。

 

公司注册和内地公司注册,由于属于不同的注册机构,因此用同名注册公司是合法且有效的。

当然,也有公司在内地注册使用同一个名称的企业,一方面是沿用同一个公司名有利于延续品牌效应,另一方面也因为各地区的政策法规不同,各自并不影响。

二、注册公司需注意公司取名等方面细节

公司命名较自由,在不重名的前提下,注册公司还有一些需要注意的细节:

首先,注册公司名称不太长,如果超过了字数限制,容易给以后的经营和交易过程带来一些不便。 例如:名字过长,客户打款的时候容易因为名字输不完整被退票。

其次,公司名称、如果只有中文没有英文,不能在银行开户,银行系统只能录入英文。

再次,公司名称结尾的中文必须是:有限公司,英文则是:LIMITED。如果是COMPANY,可简写成CO,名字太长的话可不写。

最后,规定,公司名称不能中英文混杂。

三、为什么企业都选择注册公司

为什么会有这么多内地企业家和投资人士选择注册公司呢?

1、希望通过注册公司提高企业形象,获取国际信用;

2、希望注册公司后,能享受到更多优惠政策,比如少税;

3、希望注册公司,再设立离岸账户,自由等等。

不管怎么说,注册公司成为内地企业走向国际舞台的跳板,也成为国际贸易中越来越重要的平台。

有关于注册公司的相关问题欢迎与我们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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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权纠纷可否起诉

企业名称权则是指企业依法对其登记注册的名称所享有的权利.由于企业的营利性企业不仅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自己名称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企业还有依法转让自己名称的权利。下面由我为你详细季而是企业名称权纠纷的相关 法律知识 。

企业名称权纠纷可否起诉?

司法实践发展的三个阶段

1、行政登记程序排斥民事诉讼

该观点主要兴起于上个世纪90年代,目前在一些落后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仍然持这种观点。即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是经行政程序获得的民事权利,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体现,争议解决只能经行政复议程序或相应的行政诉讼。典型的案例如蜜雪儿诉被告蜜雪儿服饰(北京)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有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2、行政程序前置纠纷解决

该观点主要兴起于2000年左右的一段时间内。即,权利人首先应当提起行政复议程序,行政程序终结或行政机关一段时间内未处理的,权利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8】65号)明确提出了这种观点。

3、民事诉讼不受行政程序影响,企业名称权冲突案件具有天然的可诉性。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持这种观点。

当前司法及政策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注册商标 、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3号)第二条规定,“原告以他人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第二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中指出,有工商登记等的合法形式,但实体上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既不需要以行政处理为前置条件,也不应当因行政处理而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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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是企业在营业上所用的名称,即企业在营业上为法律行为时,用以署名,或由代理人使用,与他人交易的名称。企业必须有名称表彰自身并和其他交易主体相区别;否则,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会有诸多不便,也将给交易秩序带来混乱。因此,企业名称为商业登记法所规范的主要事项之一。当事人应依法将企业名称进行登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如果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则由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给予罚款。

企业进行名称登记,可以防止他人使用其名称进行不正当竞争,影响其商业信誉,侵害其商业利益。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该企业即享有使用权,并产生两种法律效力。

1.排他效力。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具有排斥他人以同一或相似之名称进行登记的效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依据该规定,一个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又以与此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申请登记的,主管机关应不予登记。

2.救济效力。企业名称权因登记而创设,可据以排斥他人使用同一名称经营相同业务。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或者请求主管机关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如有损害,该企业名称权享有人可以请求赔偿。被侵权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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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不在同一省,工商登记机关也不同,是可以用相同的名字的。\x0d\x0a除非是驰名商标可以跨地区跨类别进行保护外,其他企业的名称仅仅局限于登记机关辖区和相应的类别内进行保护。\x0d\x0a\x0d\x0a两个公司名称已构成相同且在同一行业内,即违反“申请的字号不得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或登记注册的同行企业名称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的原则,很可能无法通过名称预先核准。\x0d\x0a法律依据:\x0d\x0a\x0d\x0a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x0d\x0a(1)第三条规定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x0d\x0a(2)第六条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x0d\x0a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x0d\x0a\x0d\x0a(1)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x0d\x0a①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x0d\x0a②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x0d\x0a③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x0d\x0a④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x0d\x0a⑤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x0d\x0a注:\x0d\x0a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下列情况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x0d\x0a(1)企业被撤销未满三年的。\x0d\x0a(2)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三年的。\x0d\x0a(3)企业因本条第(1)、(2)项所列情况以外的原因办理注销登记未满一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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