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人不适合做合伙人,异性合伙人最忌讳什么

2024-07-12崇庆运势网热度: 15504

哪些主体不能做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的是由普通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
普通合伙人也就是以前的合伙人的条件,主要是自然人,因为是涉及到对企业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在具体要求上是比较严格的,如果一旦普通合伙人无法承担责任,这样的话债权人的利益有时就得不到保护。
所以在《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之所以规定这些主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是因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基于此,其责任限定在“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
因此,就有限合伙人的身份来看,无论是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都没有问题。有限合伙企业的是由普通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
普通合伙人也就是以前的合伙人的条件,主要是自然人,因为是涉及到对企业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在具体要求上是比较严格的,如果一旦普通合伙人无法承担责任,这样的话债权人的利益有时就得不到保护。
所以在《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之所以规定这些主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是因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基于此,其责任限定在“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
因此,就有限合伙人的身份来看,无论是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都没有问题。有限合伙企业的是由普通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
普通合伙人也就是以前的合伙人的条件,主要是自然人,因为是涉及到对企业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在具体要求上是比较严格的,如果一旦普通合伙人无法承担责任,这样的话债权人的利益有时就得不到保护。
所以在《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之所以规定这些主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是因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基于此,其责任限定在“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
因此,就有限合伙人的身份来看,无论是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都没有问题。有限合伙企业的是由普通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
普通合伙人也就是以前的合伙人的条件,主要是自然人,因为是涉及到对企业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在具体要求上是比较严格的,如果一旦普通合伙人无法承担责任,这样的话债权人的利益有时就得不到保护。
所以在《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之所以规定这些主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是因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基于此,其责任限定在“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
因此,就有限合伙人的身份来看,无论是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都没有问题。有限合伙企业的是由普通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
普通合伙人也就是以前的合伙人的条件,主要是自然人,因为是涉及到对企业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在具体要求上是比较严格的,如果一旦普通合伙人无法承担责任,这样的话债权人的利益有时就得不到保护。
所以在《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之所以规定这些主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是因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基于此,其责任限定在“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
因此,就有限合伙人的身份来看,无论是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都没有问题。有限合伙企业的是由普通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
普通合伙人也就是以前的合伙人的条件,主要是自然人,因为是涉及到对企业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在具体要求上是比较严格的,如果一旦普通合伙人无法承担责任,这样的话债权人的利益有时就得不到保护。
所以在《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之所以规定这些主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是因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基于此,其责任限定在“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
因此,就有限合伙人的身份来看,无论是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都没有问题。

几个合伙人一起创业最忌讳的是什么?

想要合伙创业,就要了解合伙创业有哪些禁忌,只有提前规避风险,才会减小最终散伙的几率,合伙创业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1.股权分配:很多合伙创业的伙伴最开始创业为了公平就会把公司股权平分,这样的分配方式看似公平,但会给后期的决策效率埋下很多隐患,成立公司必须要一个绝对大股东;

2.职责不清:成立公司公司模式,公司领导结构必须清晰明了,股东和经营层要互相分工明晰不干涉;

3.管理混乱:合伙创业的管理必须拟订公司管理章程并遵守,不然到后期会出现财务不清等各种影响项目的问题。如果管理理念上的差异过大,创业者之间的矛盾也会逐步加深;

4.盲目合伙:选择合伙人是需要深思熟虑的,如果合伙人没有选好,到创业后期只会相互埋怨、责备,引起纠纷;

5.帐目不清:合伙经营体必须做到账目公开,便于互相监督,可以请专业的财务公司管理财务状况。
这是一个资源共享的时代,这是一个合作共赢的时代,这也是一个优势互补的时代,创业找合伙人也成为了常态。尽管几个人合伙创业能聚集更大的能量,但同时也会增加很多麻烦。
几个合伙人一起创业要忌讳的几点:
1.经营、管理观念不一致。 创业最好是找志同道合的朋友,思想观念差距太大,在经营与管理过程中容易发生冲突,解决合伙人内部矛盾可能会浪费过多时间跟精力。这是在找创业合伙人之前就应该注意的一点。

2.职责不分明。 职责不分清,合伙人什么事都要管,反而都管不好。万一出了事,还可能出现互相扯皮、推卸责任的行为。

3.权力、利益分配不合理。 这点比较复杂,权力分配方面,有的按出资比例,有的按个人能力等,这也决定了后期利益分配原则。一般来说,在初创时期,按出资比例进行权力与利益分配的比较多,但随着公司的发展,不同人的贡献是不同的,因此,在不同阶段适当调整利益分配是十分必要的。
这里再补充说明一下哪几种人不适合做合伙人:
1、私欲太重的人, 因为他们只在乎自己的结果,看不懂别人的付出;

2、没有使命感的人 ,因为他们只以赚钱为目的。

3、没有人情味的人 ,因为在一起会不快乐。

4、负面消极的人 ,因为他们会吸干你的正能量。

最忌讳三点:
一,不签订合伙协议,明确各自的责,权,利。

规范明确的合伙协议是保障合伙企业顺展的纲领性文件,不签或者草签都会为以后留下隐患。

二,所有权和经营权没有完全剥离。

这一点非常重要,合伙各方都是平等的投资者,都是创业元老,开始大家都朝一个方向努力,时间长或者企业有规模了,各人对于企业事务的处理和发展方向就都有了各人的想法,容易搞出矛盾,这对于合伙企业是致命的。

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三,没有建立完善的沟通机制

企业的 健康 发展是大家群策群力的结果,既要高度统一,又要民主协商,独裁者是没有好下场的。

大公司有董事会,小公司也要有议事机构,对于企业的重大决策采取先协商,后统一的流程。

当然还有其他因素影响,笔者认为合伙创业最忌讳的就是以上三点。

欢迎朋友们相互关注探讨,也可在评论区留言赐教!

这几种人,不建议合伙

正如一位明星不可能获得所有人的追捧一样,一个创业项目也不可能适合所有人参与。俗话说:请神容易送神难。创业者在寻找合伙人的过程中,不仅要会加法,也要学会减法,即从准合伙人队伍中挑出不适合做合伙人的人,这样不仅可以减少前期的工作量,更能避免后期“遇人不淑”所造成的损失。

一般来说,以下四类人不建议成为合伙人(如图1-4所示):

图1-4 不建议成为合伙人的四类人

许多创业者在事业初期,需要凭借大量资源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助力,此时很容易向早期的资源承诺者允诺过多的股份,并将资源承诺者变为企业的合伙人。企业价值的实现有赖于整个团队长时间的时间投入和精力投入。所以对只承诺投入资源,而不加入经营的人。创业者不应将其列入合伙人的优先选项。一般来说,将其视为“投资人”比较好。

入职养殖场后,苏枫努力地学习各类养殖知识,并找私人养殖户专门学习养殖技巧。后来不愿打工的他离开了养殖场,回到家乡在那里选择了一块职场,进行养殖创业。从2011年起,猪肉的行情一路看涨,最高一度达到18、19元一斤。苏枫的养殖场因此稳赚不赔地经营了三年。随后,他对养殖场的规模进行了扩大,雇佣家乡村民养猪。一时间,苏枫成了远近闻名的大老板。

自己的成功也就意味着别人的机遇。再一次宴会上,许多村民向苏枫表达了入股的意愿,意图借助他的成功大赚一笔。而苏枫也早有此意,哪个养殖场不想借助规模化经营多赚钱呢?但随后苏枫还是拒绝了村民的美意。在它看来,单纯的资金合伙在不推诿扯皮的情况下尚且可行,万一发生经营分歧那就很难处理。

但是事情远没有这么简单,因为之前养殖场有许多用地都是村民的,其中就包括想入股养殖场的李婶。而且她已经表态,不允许自己入股就不再出租场地。同时,许多村民也开始借“胡空气污染问题”向苏枫施压,耐不住这些村民的压力,苏枫接受了部分村民的入股。之后,养殖场的规模开始扩大,并在次年又大赚了一笔。这下子想要入股的村民就更多了,十里八村的人一边纷纷将资金投入到苏枫的养殖场中,一边暗自后悔自己入股太晚。

但数月之后猪肉的行情就发生了剧变。因为这一年的家猪疫情,很多食客选择素食。需求骤减使得市场冷清了不少,于是猪场的分销商们纷纷降低了收购价格。鉴于之前持续扩大地规模,以及高企的工资、饲料等成本,很多养殖场几乎一夜之间资不抵债、纷纷倒闭。但苏枫家乡的村民们却不这么想:既然他能带着我们赚到钱,那就一定有办法渡过难关。

苏枫显然没有对抗市场的能力。交货时间到了,他没有找到买家。几个月之后,他依旧没有找到买家。面对聚集到苏枫家里讨要本钱的村民,苏枫一时倍感压力。

苏枫无疑是被资源承诺型合伙人挟持的受害者。在一部分村民看来:有钱赚我就要想办法入股,没钱赚我就要想办法撤资。我既然已经为项目投入了真金白银,那么其他的事务就不应再由我来操心。试想,让这部分对创业怀有偏见的人参与合伙经营,有关的项目怎能不败。

因此对于理性的创业者来说,应当坚决抵制资源承诺者的合伙请求。一方面,创业者要向资源承诺者开门见山地解释市场的风险,并尝试站在对方的角度描绘投资失败的后果,引导后者理性思考。

另一方面,创业者对于合伙经营的一切事务也应当做好保密工作。在资源承诺者找上门来之前,创业者应快速、非公开地签署合伙协议,以断绝后者对相关项目的觊觎。

对于有一定技术,但不愿参与项目经营的兼职人员,创业者当然得根据企业对外部顾问的规定,给与其一定的报酬。至于给不给予其股份和表决权,则有待商榷。一个人一旦不全身心地投入企业经营,那他也就很难集中精力。而兼职人员不适合作为合伙人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兼职人员的利益、精力无法和有关合伙企业形成“绑定效应”,故其在发挥自身力量的时候,不见得能竭尽全力。这对于时刻处在生死存亡环境中的“初创型企业”来说,很难称得上是一种有效的支持。

由于阅历少、思辨意识差的缘故,很多创业者在面对一个创业项目时,总是会陷入不自知的感性状态。在顺境中,他们会把形势估计地过于乐观,继而低估困难,放松警惕。而一旦遭遇挫折(有时只是微不足道的挫折),这些人就很容易陷入多愁善感、自怨自艾的状态,既不利于后续工作的进行,也很容易影响他人的工作心情。

这种感性的情绪可能有助于创业者在创业初期保持激情,但感性毕竟是感性,在这种思维下做出的行动不可能符合开展业务的实际。从长远看,依然不利于合伙企业的发展。所以过于感性的人也不应被列入合伙人名单。

市场的机会是客观的,市场规律也是客观的,市场风险更是无可避免的,在市场中纯粹以感性的思维行事必然会导致“一地鸡毛”的结果。从这个角度看,周鹏、张瑞、李光三人的合伙事业草草收场是一种必然。

为防止过于感性的人参与到合伙事业中来,相关创业者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努力:

一方面,创业者应当将创业的流程事无巨细地展示给那些过于感性的人,当后者面对庞杂而又陌生的工作时,很快就会失去对项目了解下去的耐性,继而知难而退。

另一方面,创业者可以运用“声东击西”的办法。在积极落实本项目合伙工作的同时,与那些过于感性的人探讨其他的项目,以转移后者的注意力。当本项目落实完毕之后,再向那些过于感性的人“摊牌”。面对既成事实,那些感性之人的激情很快就会褪去。

一方面,企业开展股权激励的成本较高,企业若在起步阶段实行该项办法,客观上会加重自身的运营成本,拖累发展。另一方面,初创型企业资金规模大部分都很有限,相应股权价值也有限。当员工发现自己手里的股权只值几千元钱,甚至几百元钱时,很有可能会大呼上当,继而引发对相关企业发展前景的怀疑。这样往往就会造成“负面激励”。因此企业在起步阶段,创业团队不一定得急于向普通员工派发股权,将其拉入合伙人队伍中。以免“人多嘴杂”,以防下级消极的情绪影响上级创业团队的信心。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以上四类人只是在一般情况下不适合合伙,但如果这些人本身足够优秀,也可以作为合伙人。但对于片面承诺者、非全职人员、容易丧失理智的人,以及基层员工来说,利益分配中存在着的风险,以及在具体经营上缺乏相应的决心,始终是潜在的因素。在大多数情况下,这四类人都不应当作为合伙人的首选。常言道:慈不掌兵,一旦创业者在创业前期遭遇这四类人,应通过委婉、及时的话语向对方说明原委,在对方理解的前提下让对方放弃合伙。

朋友合伙做生意的几大禁忌

朋友合伙做生意的几大禁忌

朋友合伙做生意的几大禁忌,在选择自己创业的时候,不少人因为资金不够选择了和他人合伙一起做生意,这个时候我们一定要说清楚,分工明确,我和大家一起来看看朋友合伙做生意的几大禁忌。

朋友合伙做生意的几大禁忌1

第一分工一定要准确。

我们与他人合伙的话,首先一定要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这首先能够加快我们的效率,同时的话也避免我们在工作过程中出现一些相互推诿的去局面。

第二利润分割一定要明确。

大家一起创业的话,本来就是为了挣钱的,所以说在钱的方面一定要划分得特别清晰,这一点的话在工作开始之前就要明确界定好。

第三退出的机制要清晰。

生意嘛难免有朋友转,而如果说在精神状况不好的情况下,可能其中的某一个人就想着退出,而这种情况也是无法避免的,所以这个事情我们一定要提前考虑好,省得到时候我们出现一些不愉快的事情。

第四到底谁说了算?

很多人在创业的时候都是这样一种打算,说我们两个吧,关系好得很,我们俩一人一半,到时候有什么事咱俩商量着来,其实这种方法是不可取的,因为真遇到了事情的话,你到底谁说了算呀,因为分歧很可能会产生一些矛盾,或者说错过一些机会。

朋友合伙做生意的几大禁忌2

第一,要分析各自需要的资源,

以及自身对对方所拥有的资源的饥渴程度,

这样就能先确定是否合作、合作的基础是否牢固、

对双方的利益的影响程度。

这些判断完后,才谈到具体的。

第二,签订合作协议是必不可少的,先把合作丑话说前面,好话留后面。

李嘉诚说:“合作之前要有吃亏的准备,让对方多拿点,双方的合作才能长远。都想占便宜,是没双赢的可能的'。”

算大帐、不算小账;

看长远、不计眼前,是长久合作最聪明的方法。

合作是有层次的,初期,是试探性的、低层次的;

后来才会越来越深入,甚至双方都有合并的可能。

第三,理性对待利益冲突。

具体合作中难免会出现了利益冲突,

要想长久合作,不到万不得已,不要轻易诉之于法律。

最有效、最合适的化解办法是照协议执行;

如果不成,就先坚持吃点小亏的底线,

本来可以5、5分成的,若你能少拿10个点,

对方就有了跟你深入合作的可能。

十大原则

合伙做生意要想更持久,以下10大原则必须遵守:

原则一,诚信。

合伙赚钱,诚意当先,以诚相待。

不要去管你的伙伴怎么对你!自己先做自己!

原则二,目标。

求大同,存小异!

小事随它去,大事不糊涂。

看准共同的目标价值,把握大局观。

原则三,信任。

合伙人最忌讳相互猜疑。

要相信,不管任何时候,

只有你的伙伴,能把利益的天平,放在你一边。

原则四,宽容。

彼此之间的宽容理解,才能使合伙走的更长。

原则五,吃亏。

自己多吃点小亏,让对方多占便宜。

要知道,没有绝对的公平合理。

只有多为你的伙伴做奉献。

原则六,交往。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把合伙人一直当真心朋友相处,

不要把金钱当作合作关系的纽带。

原则七,公平。

亲兄弟要明算帐,不要你好我好大家好,

最后都是一些无原则纠纷。

原则八,谦虚。

多看别人优点,少看别人缺点;

相互学习,共同提高。

原则九,沟通。

不打肚皮官司,

有什么想法不要让其过夜, 多沟通。

原则十,坚持。

敢于坚持原则,用生命去捍卫共同制订的规则,并为你的合作伙伴鞠躬尽瘁。

男女合伙人四大忌讳

不互相信任,不沟通,有利益纠纷,不团结。
1、永远记住:信任是建立在实际合作的基础上,而不仅仅是感觉到信任他人。合伙经营有利有弊,我们应该充分利用它的优势来掩盖它的劣势。那些害怕账户管理的人将吞下这笔钱并付账。双方必须讨论账目的细节。接受相互监督是基础。否则,您将检查他管理的帐户。讨论好处,你吃了多少,他吃了多少,为什么他吃得比你少,为什么你吃得比他多,你必须在一开始就解释清楚,否则就会发生,为什么我吃得比你多。一旦这种情绪产生,争端就不可避免地形成。确保明确工作职责,明确最终决策者。这方面的另一个问题是,股份不必平等分享,但必须是高和低的,否则将来会发生事情。伙伴关系与合作,我们必须有能力做到这一点,而平庸者则让它发生。合作是智慧的结晶,必须与外界保持一致。过分强调过去的友谊或友情,不注重更多的沟通和交流。最后,双方必须有耐心。
拓展资料:
1、关于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合伙人作为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对合伙企业具有权利和义务。一般来说,合伙人的权利是经营合伙企业,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享受企业利润的分配;其义务是遵守合伙协议,承担企业的经营损失,并根据需要增加对企业的投资。由于合伙企业是人为企业,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主要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些具体的权利义务也可以事后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确定。但是,该法还规定了一些合伙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
2、《中华人民合伙法》第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产权出资;上述出资为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和财产权利。其他出资需要评估、估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法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工出资,评估方法由全体合伙人确定。
3、根据《民法通则》第30条的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分别以合伙方式提供资金、材料、技术等,并根据协议共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民法通则》(试行)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按照协定提供技术服务而不提供资金或实物,但同意参与剩余分配的公民应视为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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